民法總則準備要領
基本概念必需學起來
有謂「民法為萬法之母」,而民法總則又是民法一科的「地基」,是法律初學者絕對要打好基礎的科目。民法總則所遇到的法律概念、專有名詞,幾乎會連貫到各個法科,是以唯有把民法總則學以致用,才能打通學習法律的任督二脈。簡單羅列絕對要掌握的基本觀念如下:
- 權利之概念與分類
- 負擔行為與處分行為之區辨
- 無權處分與善意取得
- 權利能力、行為能力、責任能力
- 意思表示之瑕疵──錯誤、虛偽、詐欺脅迫
- 權利客體──定著物、孳息之收取
- 無權代理
- 消滅時效之起算、期間與中斷
準備法科之重要心態及觀念
法律為「社會科學」,與數學、物理等自然科學存有「標準答案」的考試完全不同,法律考試側重考生的價值判斷及邏輯推理,答案可能存有甲說、乙說、丙說等不同見解,考生務必記得,法律的考試未必有「絕對答案」。準此,不同大學的法律系教授,也許針對同一個法律爭點,會有不同的見解存在;不同大學的法律系教授(出題者)也可能有偏好研究的領域,所以各校的命題範圍、答案論述上,都有可能存在極大的差異。簡言之,民法總則的考試上,請考生們務必針對欲報考的學校「對症下藥」,蒐集欲報考學校的考古題,或是前往欲報考的學校旁聽法律課程,都會有一定幫助。當然,我們正課班將會整理各大法律系教授的不同見解,並分析各大學校偏好命題的範圍,使同學可以因應各校教授不同見解。又近年民法總則一科,除測驗基本觀念外,亦有越來越靈活的趨勢,例如台大曾以「凶宅」作為命題、政大曾以「便利商店咖啡寄杯」作為考題。
民法總則必考重點
- 習慣法
- 法理──類推適用
- 胎兒之權利能力
- 死亡宣告之要件及效力
- 監護宣告與輔助宣告
- 限制行為能力人之行為能力
- 人格權之保護
- 法人之權利能力
- 法人之侵權責任
- 社團及財團之比較
- 成分、定著物之判斷
- 主物與從物
- 孳息之收取權
- 違章建築
- 負擔行為與處分行為
- 物權無因性、物權獨立性
- 無權處分與善意取得
- 強行法規之判斷
- 公序良俗之判斷
- 暴利行為
- 意思表示之發出、生效
- 意思表示之瑕疵(錯誤、虛偽、詐欺、脅迫)
- 代理權之授與
- 狹義無權代理、自己代理與雙方代理
- 表見代理之判斷
- 無權代理人之賠償責任
- 消滅時效與除斥期間之區辨
- 消滅時效之起算、期間
- 消滅時效之中斷、完成
- 誠信原則及其子原則
- 正當防衛、緊急避難、自助行為
平常可以多做怎樣的練習,考古題/閱讀報紙……
社會科學的戰場上,自然要用專有名詞及專業術語在考卷上與閱卷者進行對話,而這個「不要背錯單字」的基本功,則是在學習法律上無時無刻要細心提醒自己。例如是抵銷不是抵消;是併付拍賣不是併附拍賣、是占有不是佔有;聲請跟申請不同、混同跟混合不同;是不當得利不是不當得力;是溯及既往不是朔及既往;是檢察官不是檢查官,暴利行為而非暴力行為;撤回與撤銷大不相同等等。
法律存在許多專有名詞及學說、實務見解,就像學英文在「背單字」一樣,這些重點不可能讀過一次就記得,許多考生最大的問題是看到題目有「似曾相似」之感,卻無法流暢的將自己所學的法律概念「輸出」寫在考卷上,通常的問題就是考生沒有「製作筆記」並將以複習的習慣,建議考生平常學習法律概念時,需要額外花時間將所學製作筆記,並加以反覆複習,加強印象及觀念,才能流暢的在考卷上寫出漂亮答案,得到高分。
準備插大轉學考「民法總則」一科,務必針對欲報考的學校,練習近年的考古題。考生至少需掌握各校考試的題型,例如台灣大學的民法總則,一向僅考「兩題」,一題配分50分;東吳大學及台北大學甚至曾以「選擇題」作為命題題型,而東吳大學近年亦常以眾多小題的方式,請考生簡要說明答案。「題型及題數」的差異及多寡,將會影響到考生的作答時間及答題篇幅(一題配分50分、25分、10分在答題細膩度及時間掌握上完全不同),考生必須在正式上場考試前,先以考古題練習時間分配及作答技巧,才能在考場上臨危不亂。
「考卷」是唯一考生可以跟閱卷者對話的方法,唯有透過文字的表達,方可以讓閱卷者知悉你了解本題爭點,進而給你相對應的分數。無情地講,閱卷者才不管你讀了多久的書、投入多少心血或考了幾次,只要你無法正確解讀出題者問題、抓出重要資訊、詳細針對爭點作答,你的努力就很有可能被犧牲掉。因此,將所學「輸出」於考卷的方法及技巧,是考生在準備考試的階段,萬萬不可逃避的練習。
- (一)王澤鑑,民法總則
- (二)王澤鑑,法律思維與民法實例-請求權基礎理論體系
- (三)陳自強,契約之成立與生效